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预防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依据相关法规和上级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2012年49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WS/T770-2015)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对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项目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工作的范围内,组织分管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
项目部安监部: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组织在作业场所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情况;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项目部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各分包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和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施工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组织落实。
项目部技术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过程中,充分考虑职业健康防护要求,优化生产工艺,消除或降低施工生产职业病伤害风险。
项目部其他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的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各分包单位和外租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管理标准及要求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监测、评价和控制
1.施工前识别
(1)在施工前,项目部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卫生状况进行调查,明确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排污管道、历史化学废弃物填埋、垃圾填埋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情况。
(2)在施工前,项目部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时,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等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依据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对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
(3)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范围应包括所有施工过程中的活动、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活动,以及所有物料、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4)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评估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其对人体危害的途径,策划并明确相应的控制措施。制定控制措施时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WST770-2015)。
(5)当施工设备、材料、工艺发生改变,并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重新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和评价。
2.施工过程中监测、检测
(1)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工作状态。
(2)项目部安监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频度及时间,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对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危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3.隐患排查与治理
项目部应结合隐患排查,开展经常性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检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分包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及时消除问题。
(二)职业病申报
项目部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安监总局2012年48号令)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健康体检
1.项目部和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2.项目部综合部和各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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